目前国家实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上仍然是建立在保险运作机制上的,即先缴保险费,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权利与义务对等。覆盖范围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或正规就业部门的职工,属于在职保险。即便如此,一些困难企业职工仍然被排除在医保范围之外,虽然在职,却不一定能享受到医疗保障。而那些其他弱势群体成员,就更不可能获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弊端尽显我国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即所谓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它创建于1951年,曾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这种医疗制度,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对保障我国职工的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起到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这种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落伍、弊端尽显,其不足有三:
(一)实施范围不广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不能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也存在着社会保险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传统医疗保险制度适用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连同职工家属在内,其覆盖面仅为全国人口的20%左右;而占全国人口约80%的农村人口和一部分非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基本上没有享受到这种医疗保险待遇。据调查,在城乡居民中需住院而未住院的原因中,农村居民约有58%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住院。这种覆盖面狭窄的保障制度已明显影响了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善。
(二)筹资渠道不宽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单位包揽,个人几乎不承担支付义务。近年来,受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医疗技术进步、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加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作用,医疗费用急剧攀升。据劳动部的统计资料,1980年我国职工医疗费用仅为60亿元,1993年上升至465亿元,1995年达653.8亿元,1997年高达773.7亿元,它以年均20%的速度剧增。另据统计,仅上海市1994年的医疗经费就高达60亿元,超过美国最大城市纽约的一倍!如此巨额的支出和增长速度,使得国家和单位不堪重负,并使得医疗费用的收支亏空难以及时平衡,医疗保险基金筹资难畅。甚至在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时,职工的基本保障都得不到。
(三)管理体制不顺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管钱的不管医,管医的不管钱”现象。在财务、诊断开方和药品管理上缺乏有效控制机制。管理机构不健全,某些医药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收入,大搞精包装;某些医疗机构缺乏必要的经济责任和节约意识,提供过量“服务”,开“人情方”、“大处方”;而企业单位对医药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缺乏严格的审核,随意报销。这些现象进一步加剧国家和企业医疗费用支付的压力,并致使一些亏损企业在内部搞起了医疗“改革”,减少或缓报退休职工的医药费,或简单采取将现有医疗费平摊到人、超支不报的“死包干”办法。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改革,大大损害了职工的医疗权益。新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种种弊端使其正常运行难以为继。在这一大背景下,国务院于1994年在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率先进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并于1996年扩大试点。 1998年底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医疗改革的全面展开。 1999年,全国已有24个省出台了医疗改革总体规划,36个地级以上医疗改革统筹地区已出台方案并正式运行。今年医改的目标是,力争在70%的地区组织实施,覆盖人数达到5000万左右,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此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与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相比,新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覆盖面扩大了。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工单位和职工。包括企业(国有、集体、三资、私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同时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任何单位职工都须参加。
第二,管理和服务实行社会化、属地化。基本医疗统筹范围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简称统筹地区)。4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在统筹地区,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管理,解决了传统制度下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医疗待遇差异较大的问题。
第三,医疗保险制度统一化了。医改后,将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并消除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因城镇职工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等方面的界限,医疗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用工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第四,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通过“一分、二定、三目录”的政策,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明确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限制了过度服务、超前消费,减少了医药费浪费。
第五,对一部分人给予适当照顾。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保险金,并在个人负担的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国企下岗职工的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规定代职工缴纳,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新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1.低水平 新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能满足城镇职工基本的医疗需求,因此不能期望过高。我国现有的国力与国民的收入水平,决定了我们只能实行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2.广覆盖 受益的人群面空前扩大。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含乡镇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国有和非国有职工一视同仁。
3.双方负担 过去的公费和劳保医疗,个人看病的费用基本上是单位出。近几年来个人虽然也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所占比例很小。新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了个人缴费机制,这对杜绝浪费很有益处。
4.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如何与个人帐户有机结合,尚需进一步探索,但是这二者联手可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社会医疗费用不公平地使用,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