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3、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
1、征地养老人员;
2、精简回乡人员;
3、外籍人员;
4、港、澳、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