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本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先到其外省市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报销,报销后自负的医疗费(扣除有关费用)达到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标准的,可到户籍所在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申请补助。
(2) 申请补助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医疗费收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申请表》。
(3)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者原工作单位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申请补助时可提供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不能报销或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必须提供医疗费收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