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医疗账户清算的对象
(1)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到外省市,其个人账户自即日起注销,并进行清算;
(2)职工因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自即日起注销,并进行清算;
(3)职工死亡或者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账户自即日起注销,并进行清算。
2、办理个人医疗账户清算的手续
(1)职工本人或者由其单位、亲属,到单位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医疗账户清算手续。
(2)办理时,应当凭下列材料: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的,应当凭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证明(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死亡的,应当凭户籍注销证明(户口薄)。
3、清算前,职工如有门急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住院及家庭病床的医疗费未结算情况,职工或家属完成上述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后,再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清算。
4、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后,市、区县医保中心将打印的《注销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清算表》交清算人员或被委托人,同时将应当还的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交清算人员或被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