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北京市卫生局领导,责成北京市体检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机构的体检培训和业务指导。
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工作的管理,保证体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北京市体检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承担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的指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北京市卫生局领导,责成北京市体检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体检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北京市卫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并负责体检质量控制,对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参与对从事体检医疗机构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承担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的医疗机构,应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表”。
第六条:本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按规定,一年内需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凡需要体检的药品从业单位应在市体检中心指定的并经过培训的医疗机构按“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统一汇总市体检中心备案。
附:北京市卫生局资格认定药品从业人员体检医院
东城区 第六医院
房山区 房山区第一医院
西城区 第二医院
通州区 通州区中医医院
崇文区 普仁医院
昌平区 昌平区医院
宣武区 回民医院
顺义区 顺义区医院
朝阳区 垂杨柳医院
怀柔区 怀柔区第一医院
海淀区 中关村医院
平谷区 平谷区医院
丰台区 丰台区医院
密云县 密云县医院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医院
延庆县 延庆县医院
门头沟区 门头沟区医院
大兴区 大兴区医院
体检终检单位 北京市体检中心
注:
1、各指定体检医院应统一使用北京市卫生局监制、北京市体检中心印制的《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表》。
2、各三级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的体检可在本院进行,但应统一执行《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检标准》,统一使用市卫生局监制、北京市体检中心印制的《北京市药品从业人员体格检查表》。
3、对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的其他有关事宜,可直接与北京市体检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