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一个人的终身大事,社会既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选择自由,也有必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提醒当事人谨慎从事,帮助他们做好与结婚有关的各种准备。长期延续下来的婚前健康检查,就是为了给申请结婚的双方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对方健康状况的机会,包括确知对方是否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助于达到稳定婚姻结构、减少遗传并消除婚姻中不安定隐患的目的。
民政部主持修订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获得国务院审批通过,婚前健康检查将被列入“可选择”的范围,申请结婚者如果放弃婚检,只凭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也可以顺利完成婚姻登记。与此前“申请结婚无须单位证明”、“婚检严禁描述处女膜完整性”等消息相比,婚检由“必驯变为“自驯,显然具有更为突出的象征意义。
少数地方的婚检或者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起到健康检查的作用,或者有“市场垄断”、捆绑检查甚至乱收费之嫌,引起了当事人的反感。撇开这些不谈,单说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放弃对申请结婚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把关”的责任,无疑需要相当大的勇气。这种勇气建立在对当事人自主行为能力的高度信任的基础之上。它暗含了一个开放性的前提:两个人正式提出结婚申请,说明他们相互之间的了解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除了《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如禁止重婚、禁止近亲结婚等)以外,他们相互之间需要了解些什么情况,或者需要了解到什么程度,因为主要对他们自己有意义,所以主要也应该由他们自己来决定。换句话说,在两个申请结婚的人相互之间可能需要了解的情况中,与家庭背景、收入与财产、学业与事业等状况相比,健康状况并不具有太多的特殊性,如果当事双方可以不介意对方的家庭背景,他们也可以不介意对方的健康状况;婚姻登记机关不要求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提供“家庭背景检查”,也可以不要求他们提供“健康状况检查”。
与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当事人的高度信任相对应的是,当事人必须要有对自己的选择后果承担责任的思想准备和行为能力。如果因为放弃婚检而给今后的婚姻生活或子女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他们也只能接受这个谁也不愿意看到的现实。不单相互之间对健康状况了解不够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相互之间对家庭背景、收入与财产状况等了解不够,也可能造成不良影响。一般而论,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了解得多一些,婚后出现不良后果的可能性也会小一些,所以社会应该给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便于他们更多地相互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服务,婚前健康检查也是一种服务。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相信选择婚前健康检查的人不会越来越少。但是本着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充分信任他们的选择能力的原则,这样的服务应该仅供参考,而不应该确定为一道强制性的审批手续。
公民在民事行为中自由选择度的大小,与公民的素质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婚检如果由“必驯变成“自驯,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正在拥有越来越大的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