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的话
关怀
本栏特邀著名劳动法学医生关怀教授主持
构建和谐社会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公平兼顾各方权益,密切合作,实现双赢。从这一角度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在世界上已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末期,英国已出现了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订团体协约的事实。工人群众往往利用集体的力量通过集体合同维护自身的利益。
目前,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为了推动集体合同制度,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1981年6月19日在日内瓦开会通过了《1981年集体谈判公约》,充分说明国际劳工组织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视。
在我国,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也由来已久。早在建党初期,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订的《劳动法案大纲》中就已明确地提出了“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把缔结集体合同以维护职工利益作为工人运动的斗争纲领之一。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国后,集体合同制度在《工会法》、《劳动法》和《公司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由此可见,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项法律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定的权利。参与集体协商并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郭军同志的文章对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对我国有关这一制度的立法作了较详细的叙述,对我国当前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一些对企业的建议,这篇文章有助于我国加深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
案例与实况介绍
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中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当务之急。世界各国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都肯定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以来,在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成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类企业已经签订集体合同近60万份。然而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认识到了集体合同的重要性。一些企业的投资者、管理人认为企业的所有问题都是企业方面说了算,职工好好工作就可以了。不少企业还没有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有些企业则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给予了重视,明显地看到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如在集体合同制度发展较快的江苏,一些外资企业员工流失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单方决定工资问题的效果不理想。在当地工会和企业的介入下,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结果是劳资纠纷得到化解,企业高兴、员工满意。
结论是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定的权利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利用这一法律制度以协调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颁布的三大法律之一的1950年的《工会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就有着明确而又准确的规定。
1992年的《工会法》也在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对集体合同问题做了规定,并将其作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规定。
1994年的《劳动法》对集体合同问题则做了比较全面的制度性规定,提出了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可以包括哪些内容,集体合同协商签订的基本程序,集体合同备案和生效制度,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集体合同争议的两种处理程序。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扩大到了事业单位。而在实践中,行业性、地域性的集体合同也早已推行开来,为了更具体地规范集体合同制度,1994年,我国劳动部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并于2004年颁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
从上述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即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定的权利。平等协商和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
与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是企业法定责任
如上所述,在我国的《工会法》与《劳动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这一问题,不仅在《工会法》和《劳动法》中作出了规定,同样在《公司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企业管理中是特别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协调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法》中特别予以关注。
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要尊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要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要保护环境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强化了公司必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责。这些规定旨在纠正轻劳动、重资本的不良倾向。《公司法》第十八条特别明确了对职工的结社权和工会的集体协商权的保护,规定:“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这一系列规定集中说明了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并尊重职工的合法权利,建立与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公司法》要求企业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这绝不只是对公司制企业的要求,非公司制企业同样也应该依法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国际上公认的现代企业管理的机制,代表了现代企业发展的方向。
集体合同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重要作用
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仅是构建和谐稳定、合理高效的劳动关系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党的阶级基础、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对此有明确的认识。有些企业认为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是给企业添麻烦,多此一举,甚至认为干扰了企业的自主权,正是由于有误解,因此,影响了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发展。如本文前边列举的情况,目前全国各类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只有近60万份,说明在不少企业中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应当充分认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是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
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相互了解、相互谅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灵活有效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由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对等的协商。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了解的过程,沟通的过程,协商的过程就是说服的过程、说理的过程。2004年1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明确地提出集体协商应遵循的五项原则:
1.合法原则,要求协商双方在谈判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平等和尊重原则,要求协商双方代表互相尊重、平等协商。
3.诚信与合作原则,要求协商双方坚持诚实守信,相互合作。
4.公平与兼顾原则,要求协商双方要考虑利益公平,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5.和平原则,要求双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不采取过激行为,坚持依法解决矛盾。
在上述基本原则下进行集体协商,为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保障,集体合同的内容是经过充分协商而达成的协议,不是强加于人的规范,从而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屏障,保证了劳动关系沿着集体合同的规范前进。由此可见,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是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此外,还应看到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力措施。劳动关系建立以后,企业在市场竞争和经营发展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劳动关系双方进行集体协商,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正是实现调整劳动关系的有力措施。集体合同不是死板固化的书面文件,而是灵活有效的法律制度。法律法规不可能经常进行修改,而劳动关系却是经常变化的,需要经常进行调整。集体合同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集体协商不是一年只可以进行一次,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可以根据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实际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不断地协商调整,寻找双方利益分配的最佳契合点。可以简单地说,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正因为如此,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