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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热切盼望 同工同酬之路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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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在采访普通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建议时发现,农民工对于同工同酬的呼吁特别迫切,希望《劳动合同法》能够详细规定同工同酬。

 
 

    “每月发工资,心里就特别别扭,不敢看同车间工友的工资条,因为我们干同样的活儿,只是身份不同就相差1800元工资,福利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别,心理特别不平衡。”北京一家企业铸造车间的农民工徐垒这样向记者诉说。所谓同工不同酬,就是指干同样的工作,产生同样的效益,但所得的劳动报酬和享受的福利待遇却有很大不同。徐垒告诉记者,他们所在的车间,一半是本企业正式职工;一半是招聘的农民工。相同技术级别的工人,正式的拿3000元的工资,农民工只拿1200元,而且,农民工还没有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人的能力不能因正式工或劳务工而有差别。我们心里委屈,但也没有办法。如果辞职不干了,连这点儿钱也拿不到。我们农民工都盼着同工同酬这一天快点到来呢!”徐垒说。 [农民工盼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像徐垒一样,长期以来,全国很多地方以及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特别是钢铁、石油、化工行业的企业,在苦、脏、累的岗位上,劳务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就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这明显违背了《劳动法》和相关的法规。”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杨黎明表示。

    然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为何长期存在?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一些企业淡看同工不同酬

    有关人士认为,造成同工不同酬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职工和企业之间可以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二是企业内部管理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中,主要是企业内部的自由裁量权。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不同,工资待遇也就不同。

    山东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说,企业内部分配是有自主权的。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客观上就把身份划成若干个类型,比如固定工、合同工、聘用工、临时工。聘用工又分厂聘、部门聘、车间聘、班组聘等。虽然干同样的工作,甚至聘用工比固定工干得更好,但是聘用工的工资待遇等远远不如固定工。有的车间6个人,干同样的工作,创同样的效益,5个档次,相差近400元。

    面对同工同酬的强烈呼声,这位负责人表示,过多地照顾工人的同工同酬问题,就会影响企业的利益,企业会增加成本。就劳动关系而言,劳动者一方是弱者,固然需要保护,但如果过分强调劳动者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垮了,劳动者就会失去就业机会。

    另一位从事劳务派遣的管理人员认为,同工同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恐怕无法解决。比如,劳务派遣是按市场化运作的,目前,解决这个问题不容易,因为涉及到企业成本,会遭到企业的顽固抵抗。

    然而,令人担忧的问题是,基于上述种种认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正好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

    面对企业的强势话语和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加剧,有关人士表示,同工不同酬其实是一种典型的不公平现象,是对劳动报酬权的侵害,如果长期存在,必然削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现同工同酬还需要跨越障碍

    “企业的自由裁量权恰恰表现了由身份定报酬,而不是由劳动定报酬的理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杨黎明一针见血地指出。

    对于这一理念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杨黎明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一是我国工资管理体制落后,导致长期以来给劳动者“贴标签”论价。二是同工同酬无法可依。早在1994年制订的《劳动法》,因为历史的原因,有些条款显得过于原则和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此后虽出台了大量规章来充实《劳动法》,但至关重要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直未出台,同工同酬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来加以保障。

    杨黎明说,签订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在劳动合同规定中是允许的。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目前,国家对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没有法律界限和法律追究。如果有人因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也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处理办法。

    就我国目前的工资管理体制而言,杨黎明透露,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国有企业比较突出。这与工资的管理体制有关。比如说,劳务工在财务上是在工资总额以外的,不列入国家宏观调控以内。因此企业就不可能用太多成本去雇佣劳务工。

    还有一些人借口市场化的客观需求力挺同工不同酬存在的合理性。这些人认为,同工不同酬这一工资分配现象市场能够接受,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一种表现。只要市场能够接受,这一现象就会继续存在。

    记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问题研究所看到,早在6年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出过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明确规定,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是,如果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无法体现兼顾公平的原则。”杨黎明认为,必须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和次序。杨黎明强调说,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关键是立法,工资立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同工同酬。

    通过立法,打破身份界限。

    据介绍,美国、加拿大都有一个法律,叫《工资法》,企业工资立法中还有《平等报酬法》,企业围绕这部法律,有一系列的规定,例如机会同等、报酬同等、培训同等。

    “立法滞后,是同工同酬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在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时,很多人都建议能够规定同工同酬,但竟然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奢侈立法。事实上,劳动立法应当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倾斜,实现同工同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本谈不上什么奢侈立法之说。”杨黎明说。

日期: 2006 - 06 - 12   作者:   来源: 工人日报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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