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普遍回避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至60%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又往往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这些现象充分说明,各地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和执行上还存在太多问题。
对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说,也许对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多少还有所了解,但对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却不知情,更不知情这一标准是否“达标”。“如果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那么,全国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市达到了这个要求。”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披露、并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证实的这一说法,再次暴露出当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事实。
我们先来作一番对照: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33元,如果按照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的话,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613~919元/月。具体到各地月平均工资,比如广州是2800元,北京是2734元,上海是2235元,如果仅按照40%的最低标准计算,这几个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起码也应该在894元/月以上。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2005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690元/月,最低的为340元/月。其中,广州是684元/月,北京是580元/月,上海是690元/月。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又往往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省份,农民工平均工资只比10年前提高了60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工资竟然是下降的。
如果不是有关医生披露相关信息,很多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从业者根本不知道最低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有三种计算方法。一是比重法,即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二是恩格尔系数法。三是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即以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然而,全国各地都比较普遍采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鲜少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表面原因看上去很简单。按照前两种方法计算,伸缩性大,最低工资标准完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种种“考虑”而被相应压低;而如果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往往一目了然,而且会大大超过当前的标准。
因此,有人说,最低工资过低是标准问题。如果统一了计算方法,最低工资标准不就统一了吗?而且也不可能被压低。事实上,正如房地产数字一团迷雾并非一个标准问题一样,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也非一个标准问题。
众所周知,标准选择直接关系到利益取向。全国各地普遍回避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实际执行的最低工资又往往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这些现象已经充分说明,各地在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和执行上还存在太多问题。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味地把廉价劳动力作为“优势”,一再地把最低工资标准压低,以吸引资本长驱直入。保持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在一定阶段固然必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最低工资标准本应水涨船高。可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固守廉价劳动力这一“优势”,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上明显迟缓,在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上明显消极,在监督最低工资标准上明显缺位,甚至默许一些企业以各种名堂压低工资,过度消耗劳动力资源。
这几年,百姓生活成本急剧增加。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该两年调整一次,但仍有一部分地区目前执行的竟然还是2003年以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从长远来看,忽视最低工资标准是相当危险的,更要警惕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在低位徘徊。因为,最低工资过低,不仅对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杀伤力,而且不利于低收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最低工资过低,损害更重的是底层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使他们的付出与收入严重失衡。
对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视程度,检验着各地对低收入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态度。因此,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实现最低工资标准应随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同步增长,充分监督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各地政府部门不可推卸、不能怠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