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制报消息 “ 岁末年初,又到白领们“跳槽”的高峰期。正忙着寻觅新老板的白领们,特别是在外企工作的白领们,可要小心了。来自浦东新区法院的一组数据显示,该院近年来外资企业劳资纠纷的比例直线上升,外资企业劳资纠纷案件已经占到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近40%。
分析外资企业劳资纠纷频发的原因,法官告诉笔者,许多外资企业劳资纠纷案件都是由“阴阳合同”、外文合同和竞业限制等问题引发的。
法官表示劳动者一旦在上述问题上处理不当,很可能惹来官司,或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法官就此提醒市民,在与外企签订合约时,要行“一看、二谈、三存”三部曲,当发生劳资纠纷时,要在60天的诉讼期限内处理。 ”
12.5万房租还是薪金?
为了请到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能减少企业的税收,轻松入账,在付薪方式上开具“阴阳合同”,在许多外资企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白领在默认这些“阴阳合同”的同时,可一定要想好,因为一不小心,这“阴阳合同”就可能让你“中招”。
2001年3月1日,上海利诺公司迎来了一位高级管理人才———安东尼。2002年底,安东尼与利诺公司产生了纠纷,利诺公司将安东尼告上法院,利诺公司称,安东尼凭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房租发票在公司报销了5个月的房租,而该贸易公司早于1999年就被吊销,且经营范围也没有房屋租赁一项,所以安东尼的这种手段属不当得利。要求安东尼返还房租款125万元。
安东尼一听连喊冤枉,他承认自己是拿着房租发票去领款,但这是原告事先和他约定好的“以房租形式”给付现金的薪资方式,房租发票上的贸易公司是被吊销了执照,但自己向原告提供发票,只是为了方便做账而已。
经关键证人的证明,法院认定利诺公司与安东尼订立了阴阳合同,口头承诺以房租代薪金,来逃避税收。因此对利诺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外文合同能不能作数?
外资企业在平时的工作中,惯用外文。不少外企在与员工签订各类合同时,也选择使用外文,这外文版本的合同,很可能遇上“不算数”的尴尬。
2001年7月,一喷雾公司与小苏签订了用英文书写的《雇用协议》与《不参与竞争和信息保密协议》。
2003年6月,小苏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后该公司人员发现小苏在辞职前一个月与他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而经营范围恰与该公司属同一行业。公司以小苏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将小苏告上法庭。法庭上,小苏否认自己有竞业禁止的行为,小苏说道,他与喷雾公司签订的协议都是用英文书写的,这明显违反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他认为喷雾公司的竞业禁止约定有失公平,补偿金数额明显偏低。但喷雾公司代理人则表示,小苏具有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能够读懂理解协议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中国国境,外企书写合同该用中文,外文“保密协议”不能作为法庭取证的依据,并且在此案中,竞业限制的补偿款偏低,有显失公平的嫌疑。于是判定小苏胜诉。
“跳槽”之后 难成同行
外企都将技术视为企业的“生命”,因此竞业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已被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常常会附带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所以,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得分外留心。外企职工小康就因此被原公司告上法庭,赔了夫人又折兵。
小康原在一外资汽车公司担任技术分析员。应聘之初,双方签署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在解除合同一年之内,员工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2004年初,小康辞职后,跳槽去了原公司的对手公司,从事相同的工作。原公司遂以小康违反竞业协议为由,要求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协议有效,小康负有民事责任。判定小康赔偿原公司2万余元人民币。作者:(陈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