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在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实行减负。减负标准为:在职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85%,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减负92%,自负8%。
医疗机构首先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应由病人支付的费用向病人收取现金,并开具收据。病人凭医疗费用收据,向就医的医疗机构申请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