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9日电 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拟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生育保险是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昨天开始征求市民意见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规定,北京市的生育保险费将实行全市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由企业以本单位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将用来支付像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这就意味着,今后女职工可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在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生育女职工同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也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用职工个人负担。 按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领取生育津贴或者报销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申请后,一般情况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定后一次性计发。 据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预计将在2005年施行,将适用于北京市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北京市户口的职工。从现在至年底,其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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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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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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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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