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 刘大妈今年71岁,已退休多年,现体弱多病。前些日子她听邻居讲,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她想知道修改后的政策对自己有哪些影响。 马上就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政府令第141号)规定:“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原《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40条第二款规定:“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可见,修改后的显著变化是门诊、急诊医疗费报销的起付线降低了200元,且由互助资金支付的比例上升了10个百分点。 |
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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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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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作者:
来源:
法制晚报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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