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镇保基金支付时设置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当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起付标准的具体金额将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初公布。(2004医保年度,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84元)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镇保基金不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高于起付标准的,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由镇保基金支付80%。
2、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镇保基金支付时不设置起付标准,在职职工由镇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由镇保基金支付80%。
3、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镇保基金支付时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的,超过部分镇保基金不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金额,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初公肌#?004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67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