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疗保险年度计入,本市实行的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职工年龄段,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具体是:34周岁以下的计入0.5%;35周岁至44周岁的计入1%;45周岁至退休的计入1.5%。
退休人员以上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具体是:退休?4周岁以下的计入4%;75周岁以上的计入4.5%。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随着年龄的增长,凡到达下一年龄段,其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就进入下一档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起始时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疗保险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每一医疗保险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疗保险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职职工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退休时,因退休而应增加计入的资金,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计入资金时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结余资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