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医疗,减少浪费,完善个人分担机制,规范医疗服务,市医保局稳妥推进医保分类给付工作。
一、普通病房床位收费实行医保分类给付。2003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和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床位收费实行分等定价和医保分类给付的通知》,将本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按照床位设置数和设施条件等分为A、B、C三等,制定了A、B、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医保基金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费按C等病房床位的收费标准和医保的有关规定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二、公布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2003年,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了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㈠ 诊疗设备类包括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和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㈡ 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包括人工晶体材料费;心脏瓣膜材料费; 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对应用上述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10%-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上海市医保药品目录与国家药品目录接轨。按照劳社部六部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从2003年10月15日起上海医保药品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本接轨。接轨后的药品目录增加了药品500余种,扩大了参保人员的用药范围。同时,增加了非处方药约160种,方便参保人员到定点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还取消了原部分药品限定在二、三级医院使用的规定,方便了参保人员在社区医院就近就医配药。
上海医保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