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到单位所在区、县一级或二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进行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当凭原就诊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以及被转诊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书》或《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到单位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转院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