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本区、县范围内转诊的(即转到单位所在区、县的原就诊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完成转院登记后,在被转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
2、属于转到单位所在区、县以外的医院的,完成转院登记后,办理登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当出具转诊凭证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到被转诊医院就诊时,应将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开具的转诊凭证交被转诊医院的有关部门确认盖章。
参保人员在被转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现金自负,再持被转诊医院确认盖章的转诊凭证、《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费收据等资料,在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的3个月内,至原登记转诊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