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本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镇保人员专用临时卡)》;不属于发放社会保障卡范围的,由参保人员到单位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镇保人员专用临时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及办理医保事务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