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2004年11月1日起,本市开始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
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是医保管理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诊疗项目,通过组织医生评议的方式,确定提供基本医保约定服务和予以支付费用的医疗机构,并由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签订约定服务协议的一种管理形式。未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该诊疗项目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04年列入本市第一批试行项目范围的是:①治疗项目类为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肾脏移植治疗、血液透析治疗、高压氧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5项;②诊疗设备类为心脏及血管造影X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大型)、磁共振扫描装置(MRI)2项。
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是医保部门招标购买服务的一种探索,是有效配置、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医院之间合理竞争的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发挥行政调控和契约化管理的调节作用,提高医保科学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