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参保职工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中发生的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情形进行审核管理,主要包括:
1、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
2、连续3个月内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
3、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千元以上的;4、同一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