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中的参保对象,领取养老金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在职人员不设个人医疗帐户。参保人员可至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三所。
1、参保人员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全部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由其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自负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统筹基金支付55%,其余部分由领取养老金人员自负;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领取养老金人员自负;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统筹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领取养老金人员自负。
2、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全部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由定点零售药店直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自负。
3、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4、参保人员家庭病床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5、参保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职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领取养老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