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保办、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加强对龙胆泻肝丸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安〔2003〕79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对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严格按处方药管理,在零售药店购买必须凭医师处方”。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药品目录》中的“龙胆泻肝丸”删除,“龙胆泻肝丸”的使用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品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