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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实现新旧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现提出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试行意见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补助的形式
采用单位补助和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
医疗补助费筹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4%。其中,单位补助费为2%,集中统筹补助费为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1、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2、依照、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管理渠道解决。
五、医疗补助费的用途和管理
1、单位补助
(1)用途
——与工作人员共同出资参加市总工会大病和住院补充保障计划。
——对工作人员一般门急诊个人医疗费较大支出的补助。
——参加社会商业医疗保险。
(2)管理
由各单位集中自主管理。各单位要组建由行政、工会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医疗补助管理小组,根据本单位医疗费开支特点,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制度,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并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工作人员代表进行监督。
2、集中统筹补助
(1)用途
——对退休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含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对工作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中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部分补助50%。
——对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自负医疗费酌情补助。
(2)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区县医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六、其他
1、本试行意见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各类事业单位对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和使用要求,制定自行管理办法;医疗补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3、不属本试行意见范围的原享受公费医疗或享受政府医疗补助人员的医疗补助,按另行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