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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已经确定,特告知如下:
一、关于新医保年度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1.2003年医保年度,起止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以后,每年的医保年度都是当年的4月1日开始至次年的3月31日结束。
2.2003年医保年度,邮寄给您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12个月计算。如果您是75岁以上的(即192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下同),邮寄给您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是876.3元;如果您是74岁以下的(即192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同),邮寄给您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是778.9元。
此外,还有补发2002年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差额及利息,具体金额见汇款单上的备注。
3.上述金额将在2003年的4月10日左右,由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通过上海市邮政局邮寄给您,到时候请您查收。如果到7月份还未收到邮寄给您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您可以打电话到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服务部或区县医保中心查询(电话号码附后)。
二、关于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
1.邮寄给您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于支付2003年4月1日到2004年3月31日期间(共12个月)的门诊和急诊医疗费。
2.如果您在12个月内,门诊和急诊就医用完了邮寄给您的帐户资金,以后再发生的门诊和急诊医疗费,要根据您的退休时间并按照不同标准实行自负,具体自负标准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邮寄资金用完后,再由自己支付308元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超过308元以上部分:在乡镇医院就医的医疗费报销90%;县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报销85%;省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报销80%。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邮寄资金用完后,再由自己支付771元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超过771元以上部分:在乡镇医院就医的医疗费报销85%;县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报销80%;省级医院就医的医疗费报销75%。
3.如果您在12个月内,邮寄给您的帐户资金没有用完或者用完后未超过门诊和急诊医疗费的自负标准的,您就不需要报销医疗费。
三、关于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的报销
2003年4月1日到2004年3月31日,如果您发生了住院治疗,必须首先自负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先自负住院医疗费771元;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先自负住院医疗费1234元。自负的住院医疗费超过了上面所讲的金额后,超过部分报销92%;住院医疗费(不包括自负费用)累计超过61680元以上的部分,超过部分报销80%。
四、关于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
1.2003年医保年度起,定居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申请报销医疗费时,实行区县医保中心定点报销。您可先在上海市各区县医保中心中选定一家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报销,每年只能选定一次。
当您选定定点报销的区县医保中心后,2003年医保年度中所有的医疗费报销和就医关系转移都必须在这家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其他的区县医保中心将不受理。如果您没有选定区县医保中心的,您原单位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就是您的定点医疗费报销点。
2.申请医疗费报销时,请您一定要带好全部的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史资料、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报销的,请代办人同时带好本人身份证。
3.您如果还有2002年度的医疗费尚未报销的,请您务必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到选定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来报销的,区县医保中心将不再受理。
4.从2003医保年度起,除了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和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门急诊自负标准内的门急诊医疗费收据外,其他需要报销的医疗费,报销期限为医院医疗费收据开出之日起的3个月内,超过3个月的,不得报销。
对本市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有关的医疗费报销和登记手续等,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信或打电话到原工作单位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或选定的区县医保中心咨询,也可以向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1-62157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