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年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累计医疗费中扣除下列费用后的实际自负部分,按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①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②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外省市原工作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住院医疗费;
③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上述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需由当地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注明金额。
2006年度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补助标准为:实际自负的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2) 当地有关单位不能出具证明,或者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外省市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按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参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2006年度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的参照补助标准为:当年累计全部住院医疗费超出12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10%。
(3) 医疗互助帮困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后,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不得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