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群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职工包括:①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②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③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④在军队工作但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参保职工不包括:①征地养老人员;②精简回乡人员;③外籍人员;④港、澳、台人员。
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