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县医保中心接受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零星报销,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由参保人员工作单位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
2、特殊对象,特殊费用零星报销的范围
(1)离休干部:居住在本市人员的急诊、院前急救医疗费,定居外省市人员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和住院医疗费。
(2)门诊大病医疗费减负:定居外省或本市医疗关系转移到外省市人员的尿毒症透析自负医疗费的减负;精神病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的减负。
(3)计划生育;居住在本市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报失或报损期间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定居外省市或本市医疗关系转移到外省市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4)工伤、职业病、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或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50%医疗费。
3、职工应当在就医医疗机构开具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医疗费零星报销的申请。
4、医疗费零星报销时,根据发生医疗费的情况须携带下列证件及资料,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就医卡损坏告知单》、医疗机构开具的大病证明、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和出院小结、劳动局核发的工伤职工工伤鉴定证明、医疗费专用收据(计划生育的需盖“计划生育”章)。委托他人办理申报事宜,还必须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5、居住地或就业地在外省市的职工,经区县医保中心确认后,应当到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本市职工在外省市发生急诊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6、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范围的规定执行。职工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的前关规定,但申请报销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7、跨年度报销的,必须在下一年度3月底以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