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自行选择在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并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由市医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