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帐户资金清算的对象
1、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城保在职职工。
2、因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城保在职职工。
3、死亡、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保在职职工)。
二、个人帐户资金清算的办法
1、参保人员本人或者由其单位、亲属,到单位所属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资金清算手续。
2、办理时,应当携带下列证件和材料: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到外省市的、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的,应当携带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证明(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应当携带户籍注销证明(户口簿)或死亡证明。
3、个人帐户资金清算前,如有此前的门急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住院及家庭病床的医疗费未结算或未报销的,应当先进行上述医疗费用的结算或报销,然后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资金清算。城保个人帐户资金按月清算,清算完毕后,上述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结算或报销。
4、个人帐户资金清算后,市、区县医保中心应当将清算资金和打印的《注销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清算表》交清算人员或被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