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保人员需进行住院治疗的,应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本市定点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书,到定点医院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住院医疗登记手续。
二、个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因病情及定点医院建议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当先与定点医院结清医疗费用后,再凭新的入院通知书,重新办理住院医疗登记手续。
三、个保人员必须在住院治疗前办理住院医疗登记手续,不得先住院再补办登记。如发生急诊住院的,应当在入院三天内办理住院医疗登记手续。
四、个保在职人员发生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可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携带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病史资料,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