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大病登记的范围
1、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个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
二、门诊大病登记的办法
1、参保人员需进行上述门诊大病医疗的,必须先到定点医院所在区县的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登记。登记后,其门诊大病的医疗费方能按照门诊大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进行结算。
2、参保人员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当先到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院开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然后携带《申请单》、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到医院所在区县的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的不同,进行门诊大病登记的定点医院以2所为限,但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院。
4、每次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院的,应当到继续医疗医院所在的区县医保中心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5、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暂定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期限可以酌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