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卡 1、参保人员在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书面报失的同时,可办理《医疗保险卡》补卡申请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补卡申请手续后,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时发给新的《医疗保险卡》。 3、领取新的《医疗保险卡》时,应按规定支付工本费拾元。
二、换卡 1、《医疗保险卡》发生损坏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2、办理换卡手续后,由受理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时发给新的《医疗保险卡》,并收回损坏的《医疗保险卡》。
三、其他 1、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被委托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2、因《医疗保险卡》损坏不能使用的当日所发生的急诊、门诊大病医疗费,可在办妥换发《医疗保险卡》手续后,携带《医疗保险卡》和《就医卡损坏告知单》、本人身份证及医疗费收据,在1个月内向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