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报失
1、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时,可先拨打市医保中心开设的报失电话(62533197)进行报失。报失时,应提供遗失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医疗保险卡》卡号和单位名称。
2、电话报失经报失电话的工作人员即时确认后,在1小时内停止报失卡的结算。同时,遗失者应在48小时内(即2天内,节假日顺延),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
3、电话报失时,因报失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错误,造成电话报失不能确认的,遗失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报失。
二、书面报失
1、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时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书面报失手续,同时办理补卡申请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书面报失经工作人员即时确认后,在1小时内停止报失卡的结算。
三、撤销报失
1、参保人员在电话报失至办理书面报失期间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可携带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及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原办理书面报失的,参保人员应至办理书面报失的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撤销报失手续。
3、撤销报失经工作人员即时确认后,在1小时内恢复《医疗保险卡》的结算功能。
四、其他
1、在市、区县医保中心受理报失并停止报失卡结算前,因遗失《医疗保险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负担。
2、《医疗保险卡》报失期间(电话或书面报失起至补发到《医疗保险卡》)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在领取补发卡的同时,可在受理补卡申请的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