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仅供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二、《医疗保险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三、参保人员到本市定点医院就医、定点药店配药(不包括个保在职职工),或者到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医药费报销等医疗保险事务时,必须使用《医疗保险卡》(已发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应使用《社会保障卡》)。
四、《医疗保险卡》无明显损坏但无法使用的,参保人员可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补换新卡。
五、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院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六、在职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医疗保险卡》应当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