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进行门急诊(个保在职人员除外)或门诊大病的挂号、就诊、付费时,应主动出示和使用有效的《就医记录册》,供定点医院的工作人员、医生核验并记录病史等有关内容。
2、医保管理机构核查有关情况时,参保人员应予配合,主动出示《就医记录册》。
3、《就医记录册》不得伪造、出借、冒用、涂改和撕页,缺页、涂改或标记作废的《就医记录册》无效。
4、《就医记录册》由参保人员自行保管,用完的旧《就医记录册》亦请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