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核期间参保职工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由原凭医疗保险凭证记帐结算改为现金结算。市医疗保险局在改变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的同时,书面通知参保职工。
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或连续3个月内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或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 千元以上的参保职工,可在改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以及门诊就医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至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或指定的区县医保办办理恢复记帐结算医疗费用登记手续,并说明情况,配合审核。
参保职工以现金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参保职工凭其医疗保险凭证、身份证以及门诊就医记录、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到指定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