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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组成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1)3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
(2)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1)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2)75岁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2、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计入
(1)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2)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且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3)每一医保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保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