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应当在改变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终结后,市医保局将针对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于月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或连续3个月内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或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千元以上,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职工,经审核未发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自其登记之日起的第30个工作日,恢复其记帐结算医疗费用。经审核发现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嫌疑的,市医保局进行进一步审核,经进一步审核未发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自改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之日起的第90个工作日恢复记帐结算医疗费用;经进一步审核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医保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在其履行了处理决定后,恢复其记帐结算医疗费用。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职工,经审核未发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自改变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之日起的第90个工作日恢复记帐结算医疗费用;经审核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医疗保险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在其履行了处理决定后,恢复其记帐结算医疗费用。
2、对于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参保职工,经审核未发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从审核终结之日的下一医保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恢复其记帐结算医疗费用;如果审核终结之日已跨入下一医保年度,则从审核终结之日起,恢复其记帐结算医疗费用;经审核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市医保局将依法进行处理,从其履行处理决定终结之日的下一医保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起,恢复其记帐结算医疗费用;如果其履行处理决定终结之日已跨入下一医保年度,则从其履行处理决定终结之日起,恢复其记帐结算医疗费用。
3、对于经审核后,有需要继续维持现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等情形的,市医保局可作出继续维持现金结算门诊医疗费用的决定。
4、参保职工有违反《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的,市医保局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5、参保职工有犯罪嫌疑的,市医保局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同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