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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减负政策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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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照享受退休时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1)享受对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患大病、重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男性满48周岁(含48周岁)以上,女性满43周岁(含43周岁)以上的。

        (2)享受待遇:可比照享受其本人退休时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手续:凭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书》、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出具的特困证明(书),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预审后报市医疗保险局,市医疗保险局于每月25日前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共同审批,凡批准的人员从次月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具体操作。

        2、对住院或急诊观察室所发生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减负:

        (1)减负对象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人员。
享受待遇:医疗费用减负50%。
办理手续:凭住院医疗费收据到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减负。

        (2)减负对象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由民政部门发放困难补助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享受待遇:医疗费用减负85%~92%。
办理手续:同上。

        (3)减负对象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未到年龄,不能比照享受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困难职工。
享受待遇:医疗费用减负50%。
办理手续:同上。

        3、对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自负医疗费用减负

        (1)减负对象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人员。

        (2)减负对象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由民政部门发放困难补助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3)减负对象3: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未到年龄,不能比照享受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困难职工。

        (4)享受待遇:在2003年医保年度门急诊医疗费用进入共付段后,对其自负的2003年与2002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差额部分进行减负。

        (5)办理手续:门急诊医疗费用进入共负段后,持医疗费收据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办理申请减负。

 
 
 

日期: 2006 - 04 - 19   作者:   来源:   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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