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或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注销。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应当向区县医保办申请,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