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保人员定点区县登记及变更
1、本市镇保人员医疗实行按区县定点就医制度。镇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单位缴费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一个区县作为定点区县,在该区县的一级或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定点区县选定后,因单位缴费地、居住地或工作地变更的,可申请定点区县的变更。
3、办理定点区县的选定,参保人至选定区县的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办理;需办理定点区县变更的,参保人应首先至原先定点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定点撤销手续,然后至重新选定的定点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定点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时,参保人应携带《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二、镇保人员住院、大病登记及转诊登记
1、镇保人员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转诊实行定点及登记制度。镇保人员可选择定点区县范围内的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进行定点就医。
2、镇保人员应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急观通知单》、《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相关医疗机构开据的转诊证明),到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住院登记(大病登记、转诊登记)手续。
3、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院建议转诊治疗的,可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转诊证明及转入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书》(《急观通知单》),到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转诊,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转诊手续。转诊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需重新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三、其他
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及参保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