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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照片、标着姓名的社保卡,理应一人一卡、专人专用,现实中却常常发生“张冠李戴”,乃至“一张卡全家用”的现象。医生呼吁:刷卡考验市民诚信,医院同时也要加强规范管理。 1999年8月,西班牙华侨杨某因患帕金森氏症,拿着其弟弟的医保卡,到医院施行手术,术后发生右侧肢体偏瘫。杨某认为这是医院诊疗行为不当所致,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医院认为,医院只是与杨的弟弟发生医疗行为,并未与杨某本人建立医患合同关系,因此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不久前,记者持本人医保卡到医院补牙,整个医疗过程共出具两次医保卡,第一次是预检后挂号,第二次是补牙后付款时。整个候诊时间约1小时,期间没有一个患者在接受治疗时被要求出具医保卡以确认身份。显然,使用他人医保卡就诊“十分方便”。记者又观察几家医院,相同情况同样存在。 有关部门对这种现象颇感头痛。长期代理医患纠纷的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卢建五律师认为,一些市民用他人医保卡就诊,表面上使用的是他人医保专用款项,实际上侵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诚信原则。从法律上讲,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因医疗关系主体不对,也为寻求法律保护增加困难。他同时认为,一些医院出于利益驱动,对借卡行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实际上,医保卡印有照片、姓名,辨认起来非常方便。 市医保局有关人士称,要杜绝借卡就诊现象,主要靠医院把关。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医院应该承担此项义务,但实际上确实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市医保局所属监督检查所将对此展开经常性检查。 相关链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0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21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处理。 (解放日报) |
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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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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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助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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