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个单位、27万职工从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运行了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已在银川市退出历史舞台。自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银川市全面实施。该市首批有1600多个单位、27万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1998年12月,银川市被确定为劳动保障部20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之一。今年4月下旬,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了《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6月1日,银川市开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运行。试运行中,参保单位为市财政全额拨款的120个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0944人。首批定点的医疗机构为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试运行情况表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
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精神,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原则。《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在银川市的中央、自治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银川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银川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建立的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金两大部分。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段分比例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下,按本人工资的1%划入;45周岁以上,按本人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金。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统筹金主要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银川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该市上年现平均工资的4倍(今年为3万元)。
银川的启示
在一些地方以种种困难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叫难之时,银川市却在全市建立起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
首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的快慢,与当地经济发展快慢等客观原因并无绝对联系。现在一些地方动辄以经济条件不具备为借口,推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银川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事例证明,改革步伐的快慢关键在于地方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对此项改革的认识程度、改革的决心和工作的魄力。银川市不能算作经济发达地区,这里不但确立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而且各项管理正在逐步到位。银川市做到了,沿海和中部地区也应该位到。
其次,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必须要做到积极稳妥。银川市在区政府批准了其改革《实施方案》后,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试运行。当试运行情况表明平稳时,才在全市整体展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改革的深化、社会的稳定。不积极改革有负于时代的重托,不稳妥进行难以取得成功。我们需要的是坚定的信心和科学态度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尽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此项改革绘制了蓝图并确定了基本原则。只要我们以此基本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再加上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就一定能顺利地建立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