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英在博客上公开表示对同性恋的不满,认为同性恋构成犯罪。这种说法是毫无法律根据的。 刑法第3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加以禁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能将同性恋入罪。由于刑法上并没有有关同性恋的专门条文,在实践中,对于同性恋者,警方最常见的做法是,出于维持治安的考虑,在公共场所将同性恋者拘捕后,但是最终会很快就将他们释放。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出现同性恋协会或者组织,政府对此并无取缔。由此可见,政府对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并非绝对禁止。 随着民主、自由等思想的深入人心,个人的自由权利逐渐被提倡。在现代,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同性恋者在许多国家获得了合法地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又发生了转变,变得更加宽容,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法律的责任不是干预那些认为不道德的事情,而是管理那些破坏公众秩序和规则的事情。因此,除非私人生活侵犯公众利益,否则法律不得干预私人生活。对于同性恋而言,除非他们的行为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律不应干预。 总而言之,不可否认,同性恋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但是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要更多地去尊重他人的自由。除非他人行使自由权利时侵犯到自己的利益。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起淮律师表示,从法律上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不是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刑法中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同性恋是犯罪。因此孙海英的说法无疑是不负责任的,可能会伤害同性恋者和支持同性恋的人士的感情,但孙的言论本身不构成侵权,因为他没有指明是具体哪对同性恋者,如果孙指明说某某和某某搞同性恋是犯罪,那他的言论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
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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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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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作者:
来源:
tom女性网
责编:
Joy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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