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患危、重病时,可就近急诊抢救治疗。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要在一周内由用人单位告知省医保中心,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就诊后若不需要留观或留观后未收住院的,其费用由职工自付。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费用,同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规定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经留观并收入住院的,个人支付自付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其所在单位凭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册、诊疗凭证(含处方、病历本、诊疗单、出院证、票据等,下同),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处理,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凭单位证明、本人医疗保险卡册和诊疗凭证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